法律

限縮自由總是打著正義的大旗

開車不得用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 將修法開罰
多位立委認為,駕駛人在駕駛中使用智慧型行動裝置,危險程度已經超過駕駛中通話的行為,嚴重影響道路安全,因此,提出修正案,對使用應用程式的相關行為進行開罰。

前幾天看到這條新聞,我就覺得「又是一條制訂了沒辦法有效執行的法律」,而且不執行之後會繼續擺著爛,直到哪一天莫名其妙的會再搬出來

走路低頭族 交通部不排除罰行人
針對行人是否開罰的部分,交通部監理科專員李小姐進一步說明,目前雖沒有研擬相關的草案,但未來若情況越來越嚴重,不排除就行人使用手機的行為,擬定相關法案規範,以維護交通安全。

然後今天就看到這條新聞了(囧)

從文字上來判斷,我比較願意相信這篇新聞是記者亂問問題,被問到的人也亂回答。但是或多或少可以表示,被訪問的人不在意「用法律限縮人民自由」這件事情的嚴重性、必要性。


是說市政府搞垮了一個Android Market不夠,要連所有Smart Phone統統都拖累才甘心嗎?

原來老闆不爽賣也會被罰錢嗎…

Google硬拒7日退費「大不了不賣」 北市府重罰100萬元

北市府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Google一早請台灣代表律師到達市府,由美方高層致電,明白表示拒絕遵守台灣法律,並將停止付費應用軟體銷售,甚至放話「大不了不在台灣賣」,明顯違反消保法,企圖藉著停止販售軟體的方式,來綁架全台灣使用者,換取拒絕遵守法律的特權,依罰裁處100萬罰鍰,並限令 Google在7月1日提出最新改善計畫,屆時若無完整方案,不排除二次開罰。

關閉商店不就是「為了符合台灣法令規定,又不違反我們跟開發者的契約,所以我們只能關閉付費商店」的唯一合理解嗎?原來市政府偉大到連老闆不爽賣也可以罰嗎…

法律教室:「意圖使人不當選」(二)

有人跟我抱怨,上次的法律教室:「意圖使人不當選」講得太複雜了,希望可以講更簡單一點,所以我就再來試一次好了。

每逢選舉,新聞上三天兩頭就會看到有人要控告別人「意圖使人不當選」,而且還都講得振振有詞,卻沒發現自己是在無理取鬧。

在這兩年來,我發現了一個更簡單的說明方式:「意圖」使人不當選:只是想想就犯罪了?。所以當我心想著要一號當選的時候,我就是意圖使二號、三號、四號等其他候選人不當選。

如果這樣子就可以控告別人的話,那就要先從
1. 各位候選人(意圖使自己當選=意圖使對手不當選)
2. 競選辦公室工作人員(意圖使老闆當選=意圖使老闆的對手不當選)
3. 來支持的民眾(意圖使台上的候選人自己當選=意圖使其他候選人不當選)
4. 不來支持的民眾(意圖使該候選人不當選)
5. 不想投票的民眾(意圖使所有候選人不當選)
通通一個一個慢慢送上法院~(提示:上面的人數合計大概是一千六百萬人左右)

於是咱們的法院就會有永遠辦不完的案子,真是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句話有這麼難嗎?

慢慢一句一句看,分別講的是「動機→手段→內容→結果,才能成罪」,然後現在抓到人家有這個動機就想告上法院,如果不是有心要塑造思想犯,就是整個競選辦公室沒有人懂法律…

我都不知道這些地方原來合法…

公務員 不得涉足不當場所 | 即時新聞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正7月30日生效實施。內政部官員表示,新規範增訂公務員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係的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新增規範雖因台中市警察風紀而起,但適用所有的公務員。

什麼叫不當場所?修正總說明中有列舉九項:
(1)舞廳;
(2)酒家;
(3)酒吧;
(4)特種咖啡廳茶室;
(5)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
(6)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
(7)色情表演場所;
(8)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9)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對不起請恕小的我無知,為什麼我覺得這些場所,有一半以上聽起來跟色情、賭博有關,好像原來就不合法?

雖然我贊同賭博、色情等等統統應該開放,但是現在中華民國的法律就是禁止,所以上面這些地方本來就該被禁止。既然上面偉大的人心中認為這些地方不存在,為什麼又要訂規範來阻止公務員去不存在的地方呢?

對了對了,那邊那位要考公務員的~萬一以後公務員不准去女僕咖啡店的話,你確定還要考公務員嗎?

【政治魔人的暑假作業】寵物最敗家

前言

我好想睡。

部落客的暑假作業

寵物最敗家

養寵物很貴,真的很貴。(但是還是比養小孩便宜多了)

自由電子報 即時新聞 – 認養兩貓走失 遭求償十萬元
媒體報導,一名二十歲在超商工作的程姓女子,受楊姓室友委託代養從桃園動物保護協會認養而來的兩隻貓,沒想到某日貓咪脫逃後失蹤,保護協會志工依契約,要求程女賠償十萬元,讓程女嚇傻。

這幾天有這樣的一條新聞,雙方各自有各自的道理。我雖然比較傾向相信保護協會的說法,畢竟她沒有幫這兩隻貓結紮在先,又沒有好好的盡照顧責任讓貓走丟,的確是不應該。但是其實我要講的不是這個,而是跟合約有關的事情。兩隻貓跟十萬塊,這樣的合約公平嗎?保障的又是哪一方呢?

先退遠一點點看,大家玩線上遊戲或安裝軟體時,應該都有一看到Term of Service,就馬上按下「我同意」的經驗吧?但是其實很多地方的ToS,裡面都埋藏有種種陷阱,像是這幾天很紅的plurk正妹/猛男牆事件,就是因為plurk的ToS跟一般人的認知有差距,而導致這件事情應該是「道德上不對,法律上沒錯」。

每當發生這一類糾紛的時候,總是會有一派人主張「合約是你自己簽的,你就應該遵守啊」。但是根據常理判斷,在出現爭議前會認真讀過ToS的使用者,可能沒有萬分之一吧?真的有廠商在這裡面加上了「同意這份協議書,表示乙方同意將名下所有動產、不動產及其他有形、無形資產無條件的讓渡給甲方」,大概也不會有人發現吧。碰到ToS真的不合理到這樣,我實在很好奇這一派主張的人要怎麼反應…

好,我們把事情再提高一點來看。有一些保守派份子,認為「NCC委員、中選會委員按照立法院的政黨比例很正常」。但是如果有哪一天,立法院訂出了「大學新生分發入學時,需依照立法院政黨席次比例分配之」這種詭異法條的話,這些保守派份子也會跟著守法嗎?如果這樣的舉例不夠好笑,那要不要試試看「每張選票只能投給一位候選人。若投給執政黨以外的候選人,視為廢票」,這樣子的法律難道也要遵守嗎?

扯太遠了,回題回題。

所以講到合約要保障的應該是雙方,而不該偏袒其中一方。就最上面這個案例來說,就我們所看到的協議書內容,幾乎都是規範領養者的義務及賠償,這樣真的太過偏袒保護協會了。所以真的要打官司的話,弄丟貓的小姐還未必會告輸?

【政治魔人的暑假作業】小姨媽的大冒險

前言

每一篇都要扯上政治本來就是多餘的限制了,我本來想說這一篇可以扯衛生署的法令限制太過嚴格之類的,沒想到有人叫我說不可以寫那麼簡單的題目…

部落客的暑假作業

小姨媽的大冒險

雖然我原本真的有想要罵衛生署對於把棉條當成醫療器材、藥品來管制的行徑啦,但是在凡妮莎面前,小的我要罵這件事的力道真的太薄弱了:

衛生署曾「破獲」部落格團購衛生棉條的”新聞觀後感”

讓我比較好奇的是:衛生局&記者形容「部落客購買衛生棉條」這種行為~ 用的是「破獲」這種字眼???

ㄚ.. 超妙的,我有一種自己是軍火販子的感覺…。詳見當年的衛生局$30,000罰單,他們罰的理由是「我管理不當,讓賣家資料在小棉條兒部落格流竄,提供了民眾在國內購買的管道」

拜託… 老娘一毛錢都沒有分到耶,衛生局還鼓勵我供出20位賣家的名單及聯絡資料,這樣可以免我一死,我想一想…再怎麼說,付三萬都比付六十萬好 (20個賣家X $30,000罰金 = $600,000 ) 所以脖子一伸,就讓衛生局砍頭了。想賺到六十萬你門兒都沒有!!!

看來批評衛生署這種事情,還是留給有切身之痛的人來好了!

所以我要批評的主題是「生理假」。首先,我們先來看看沒誠意的性別平等法的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簡單的說,會因為生理痛而無法上班的人,在沒有性別平等法之前,就是得要請病假。而對於本來就不樂見員工請假的中階主管而言,請病假的理由不管是感冒、手術,甚至救護車送去急診室,中階主管會有的嘮叨、抱怨甚至動怒,絕對都不會少。難道會因為性別平等法有這樣的規定,這些中階主管就會對請生理假的同事變得和顏悅色,甚至還會主動買巧克力來嗎?

不可能嘛~

所以這樣的性別平等法真的是「最低限度」的規定,離尊重兩性的生理差距還離著很遠咧。之前看到生理假的論戰的時候,看到有一些女生擺著一副「你們這些臭男人不懂啦」的嘴臉,很少看到她們願意理性討論「就算法律規定了,請不了假的人,現狀會因此改變嗎?」。這些人似乎把女權運動在法律上的這一點點進步,視為是理所當然的補償(不管是社會對女性的,還是男性對女性的),不太願意追蹤其成效。

不過,誰說男人就不懂生理痛?沒看過痔瘡爆掉的嗎?!(以下自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