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 不得涉足不當場所 | 即時新聞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修正7月30日生效實施。內政部官員表示,新規範增訂公務員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係的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新增規範雖因台中市警察風紀而起,但適用所有的公務員。
什麼叫不當場所?修正總說明中有列舉九項:
(1)舞廳;
(2)酒家;
(3)酒吧;
(4)特種咖啡廳茶室;
(5)僱有女服務生陪侍之聯誼中心、俱樂部、夜總會、KTV等營業場所;
(6)有色情營業之按摩院、油壓中心、三溫暖、浴室泰國浴、理髮廳、理容院、休閒坊、護膚中心等場所;
(7)色情表演場所;
(8)妓女戶及暗娼賣淫場所;
(9)職業賭博場所及利用電動玩具賭博之場所。
對不起請恕小的我無知,為什麼我覺得這些場所,有一半以上聽起來跟色情、賭博有關,好像原來就不合法?
雖然我贊同賭博、色情等等統統應該開放,但是現在中華民國的法律就是禁止,所以上面這些地方本來就該被禁止。既然上面偉大的人心中認為這些地方不存在,為什麼又要訂規範來阻止公務員去不存在的地方呢?
對了對了,那邊那位要考公務員的~萬一以後公務員不准去女僕咖啡店的話,你確定還要考公務員嗎?
女僕咖啡店又沒有女僕陪酒
制服店顯然算是(4)特種咖啡廳茶室;的範圍吧(誤
特種茶室應該是指摸摸茶吧XD
有女僕又有茶,算啦
在妓者眼中我覺得一樣……
不過順著文看下來,當看到規範場所清單的時候我熊熊有種在看當兵假單的既視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