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大話新聞在說,要建議民進黨立委修法:「在選前幾天發生了什麼地位的人被槍擊就應該要暫停選舉」
你們就這麼不信賴台灣的民主嗎?(提示:是。)
民主不是應該是就算選前一天台北101被炸了,選舉當天的結果依然是絕對的嗎?
如果這個也要暫停、那個也要排除、什麼都來選舉無效的訴訟的話,那我們僅存的小小投票權又是在幹嘛的…
昨天晚上大話新聞在說,要建議民進黨立委修法:「在選前幾天發生了什麼地位的人被槍擊就應該要暫停選舉」
你們就這麼不信賴台灣的民主嗎?(提示:是。)
民主不是應該是就算選前一天台北101被炸了,選舉當天的結果依然是絕對的嗎?
如果這個也要暫停、那個也要排除、什麼都來選舉無效的訴訟的話,那我們僅存的小小投票權又是在幹嘛的…
有人跟我抱怨,上次的法律教室:「意圖使人不當選」講得太複雜了,希望可以講更簡單一點,所以我就再來試一次好了。
每逢選舉,新聞上三天兩頭就會看到有人要控告別人「意圖使人不當選」,而且還都講得振振有詞,卻沒發現自己是在無理取鬧。
在這兩年來,我發現了一個更簡單的說明方式:「意圖」使人不當選:只是想想就犯罪了?。所以當我心想著要一號當選的時候,我就是意圖使二號、三號、四號等其他候選人不當選。
如果這樣子就可以控告別人的話,那就要先從
1. 各位候選人(意圖使自己當選=意圖使對手不當選)
2. 競選辦公室工作人員(意圖使老闆當選=意圖使老闆的對手不當選)
3. 來支持的民眾(意圖使台上的候選人自己當選=意圖使其他候選人不當選)
4. 不來支持的民眾(意圖使該候選人不當選)
5. 不想投票的民眾(意圖使所有候選人不當選)
通通一個一個慢慢送上法院~(提示:上面的人數合計大概是一千六百萬人左右)
於是咱們的法院就會有永遠辦不完的案子,真是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句話有這麼難嗎?
慢慢一句一句看,分別講的是「動機→手段→內容→結果,才能成罪」,然後現在抓到人家有這個動機就想告上法院,如果不是有心要塑造思想犯,就是整個競選辦公室沒有人懂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