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

法律教室:「意圖使人不當選」(二)

有人跟我抱怨,上次的法律教室:「意圖使人不當選」講得太複雜了,希望可以講更簡單一點,所以我就再來試一次好了。

每逢選舉,新聞上三天兩頭就會看到有人要控告別人「意圖使人不當選」,而且還都講得振振有詞,卻沒發現自己是在無理取鬧。

在這兩年來,我發現了一個更簡單的說明方式:「意圖」使人不當選:只是想想就犯罪了?。所以當我心想著要一號當選的時候,我就是意圖使二號、三號、四號等其他候選人不當選。

如果這樣子就可以控告別人的話,那就要先從
1. 各位候選人(意圖使自己當選=意圖使對手不當選)
2. 競選辦公室工作人員(意圖使老闆當選=意圖使老闆的對手不當選)
3. 來支持的民眾(意圖使台上的候選人自己當選=意圖使其他候選人不當選)
4. 不來支持的民眾(意圖使該候選人不當選)
5. 不想投票的民眾(意圖使所有候選人不當選)
通通一個一個慢慢送上法院~(提示:上面的人數合計大概是一千六百萬人左右)

於是咱們的法院就會有永遠辦不完的案子,真是可喜可賀可喜可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句話有這麼難嗎?

慢慢一句一句看,分別講的是「動機→手段→內容→結果,才能成罪」,然後現在抓到人家有這個動機就想告上法院,如果不是有心要塑造思想犯,就是整個競選辦公室沒有人懂法律…

法律教室:「意圖使人不當選」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新聞。我是用Google搜尋「意圖使人不當選」的新聞條目,隨手抓兩個出來而已,並沒有刻意篩選過。

ETtoday.com 拚立委/北市四/莊婉均分票?蔡正元擔心徐國勇得利?

對於蔡正元的質疑,徐國勇則表示,「沒有這回事,他如果這樣講我會告他『意圖使人不當選』、『毀謗』」。徐國勇並要求蔡正元將相關證據拿出來。

ETtoday.com 拚立委/控散發黑函 陳朝龍率眾赴李慶華總部

陳朝龍:本人在這裡宣布將到地檢署控告,檢察官瀆職,李慶華意圖使人不當選。

正式開講之前,我要先問各位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會有人刻意替競選對手拉票嗎?」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採用的是單一選區兩票制,每一個選區只選出一名立法委員。如果一號候選人當選了,則其他二三四號就都落選。換句話說,當一名候選人替自己拉票的時候,他做的事情絕對是「意圖使人不當選」。

回頭看一下上面的這兩篇新聞,他們到底是要告什麼「意圖使人不當選」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的全文長這樣: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句話裡面,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只是前提,本身並不是一個「行為」。實務上要成罪,最重要的還是「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簡單的,上面那兩條新聞的當事人,都是沒讀過法律就亂告,純粹為了炒新聞而浪費司法資源。

看懂法律條文很難嗎?我相信,大部分時候是很困難的。

但是這條法律,我個人認為重點很明確,應該是有讀過書的人都可以找得出重點所在。要選立法委員的人,就算不是學法律的專業出身,至少也要跟一般知識份子的法學素養相當吧?我寧願相信他們是為了炒新聞所以刻意不管法條全文,不然連立委都不懂法律就真的太悲哀了…

題外話,選罷法第109條長這樣: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知道郝市長主張的兩階段投票算不算「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