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

【政治魔人的暑假作業】就是要FUN音樂

前言

因為我辦到了JCB卡,所以我可以去試刷nico的付費會員,把之前歌ってみた一些讀不出來的影片看完了。

部落客的暑假作業

就是要FUN音樂

一句話,三個字。

「辦不到。」

讓我們先複習一下法學常識:憲法>法律>行政命令。複雜一點的說就是,行政命令不得抵觸法律及憲法,法律不得抵觸憲法。但是因為憲法的規定是比較普遍性的規範,所以遇到很多法律有可能抵觸憲法時,才需要大法官會議來解釋憲法。

根據部落客的暑假作業的活動辦法上面的看板所說:
老師說:國有國法,校有校規,
參加「部落客的暑假作業」活動也要遵守活動辦法囉!

活動日期:徵文日期為 8 / 3 ~ 9 / 22

所以在活動網頁的最上面,先寫明了「要遵守活動辦法」,而且一再聲明這是「徵文活動」。但是今天的題目卻是:

1)影像檔、聲音檔皆可!
2)請本人演唱、演奏、創作皆可,個人及團體都行!
3)音樂類型不拘,有創意,有誠意,有熱情為上!
4)全部練習、錄製、文字都自己來!

好吧,請問一下在這個情況下,行政命令(老師出的題目)抵觸了法律(活動辦法),該以誰說的算數?

正常的法治國家,我們期待的應該是行政命令無效。

但是在某個自詡為法治國家的小島,我們卻會聽到有人口頭上說「依法辦理,謝謝指教」,但是卻偷偷用行政命令來蓋過法律。(提示:貓纜 環境影響評估法)
有時候,我們會看到民意機關不顧社會觀感,大大方方的制訂出違憲的法律。(提示:政黨比例 NCC組織法)
甚至有的時候,連行政命令都沒有,就會有第一線的執法人員「自發性的」違法、違憲。(提示:李漢卿 上揚唱片)

換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即使沒有被上面的或下面的蓋過,憲法、法律、行政命令就能好好落實嗎?

有一些行政命令其實沒有被取消,只是默默的就沒有人注意了。(提示:限塑政策)
還有一些法律,雖然沒有被廢止,但是因為執行難度太高,所以也默默的被忽略了。(提示:煙害防制法)
甚至有一些憲法,因為沒有制訂相關法律,所以就默默的被忽視了數十年。(提示:創制複決 兵役)

所以說,我的要求依然不多:你給我把口頭上掛著的「依法辦理,謝謝指教」先落實好!!

【政治魔人的暑假作業】你要的幸福條件

前言

請見獵心喜的各位別著急,在下還沒有急著要嫁掉,謝謝。

部落客的暑假作業

你要的幸福條件

我要求的不多,只要能達到羅斯福總統所提過的,人民應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樣就夠了。

但是要如何達到讓人民免於恐懼,這個問題就是大哉問了。把這個問題拿去問一百個學者,可能會得到一百種答案,其中可能包含好幾個「42」。但是就我個人而言,我要的真的不多,只求憲法中所保障的自由,不要輕易的被剝奪就好了。

(以下內容牽涉到中華民國憲法,請小心閱讀)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我把你當人看!」,我好害怕我哪一天被當成不是人看…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下略)


「干擾審判」這種理由都說得出來,下次換我被抓走的罪名就是莫須有…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要不要回頭複習一下刑法第160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財產權:有沒有人要試試看台北市的腳踏車可以停多久不被偷?


「優質人力」是吧?22k在台北國是要怎麼活?又哪來的閒情雅致想結婚、想生子?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我們偶爾有機會行使選舉權,但是只能從兩簍爛橘子裡面挑一簍比較不爛的,死老百姓沒有投票給芭樂的權力。
理論上我們有罷免權,但是罷免總統要由立法院才能發起,死老百姓沒有這個權力。
創制複決權根據公投法,不去投票的通通算反對,所以死老百姓也無權享用這個權力。

 

今天暫時就到此為止吧,一口氣講完的話以後就沒辦法繼續講憲法了XD

我不知道要怎麼跟高中生講這件事…

野草莓運動: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 徵求將物資往南送的車輛、台北物資需求暫緩

神人 提到…

我的疑問在下面

有誰可以替我解答

請問你們可以跟我說你們想改什麼嗎

我看了這篇文章還是霧煞煞

我也是個學生

是個台北市的高中生

我有以下疑問
1.為什麼要改成報備制,那如果是黑幫集會的話怎麼辦

2.外國的警察都是一看到有狀況馬上鎮暴,而台灣警察很和平了啊,我覺得這次警察沒有執法過當啊,民進黨先動手的啊
(違法),不過警查沒收物絣我也覺得不對,這有必要檢討

3.難道民進黨這種暴力遊行要再來一次???改成報備制台北市三天兩頭就來鬧一次,你們受的了嗎,我受不了,本來從內湖到圓山只要30分鐘,他們這樣搞我花了3小時

4.我覺得集會遊行法有必要修法,要更嚴格的審核,或是給警察更大的鎮暴權力,這才叫仿照那些很民主的國家啊

我的e-mail: (這孩子說要隱藏)@yahoo.com.tw

希望可以盡快為我解答謝謝

同學你好,我其實沒有參與靜坐,但是我希望能給你一些建議。

1. 黑幫集會

我想你這邊所用的「集會」,跟集會遊行法所定義的是不同的。
不管集遊法有沒有放寬為報備制,黑幫的違法集會都是不被允許的,我想這不會是問題。

2. 執法過當

這次的靜坐活動,並不是針對民進黨的遊行而發起的,而是針對陳雲林來台期間,警方所進行的違法取締。

警方違法的具體事證,像是將在警戒區外的民眾強制驅離、要求民眾將掛在陽台的標語拆掉、衝進唱片行要求停播台語歌曲等等。這些行為已經很具體的違反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甚至已經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3. 遊行的社會成本

我知道遊行的社會成本很高,而且我也不喜歡遊行。但是遊行的成本真的很高,發起人也不可能有事沒事就辦一下。一來太密集的遊行會難以動員、二來對周遭民眾造成的影響、反感,反而會使遊行的訴求無效化。

你在公民課應該學過,憲法優於法律優於行政命令的概念。而集會遊行法的限制,是有違憲法中言論自由的精神的。

4. 遊行=暴力?

這個問題我很難回答,因為我從你的問題中,很明顯的感覺得到你的資訊都是來自於電視媒體,而這些資訊事實上是遭到摘錄、扭曲過的。

理論上而言,新聞媒體應該是要傳達「真相」。
但是實際上,媒體所傳達的卻是「我們的觀眾想要知道的事情」。

我印象很深的一件事,是多年前鄭南榕為了爭取言論自由而自焚,應該是你出生前的事情了吧?鄭南榕自焚這件事,民進黨立場的媒體用的是「壯烈犧牲」、「慷慨就義」之類的字眼,而國民黨立場的媒體的說法卻是「抗拒拘提」、「畏罪自殺」之類的字。

我非常建議你想辦法去看看那個時代發生的事情,雖然對你而言很遙遠,但是我很擔心在近未來會再發生。

其他的話

老實說我很高興看到年輕人對這次的社會運動有興趣,而且可以提出問題。但是我的表達能力不好,我沒辦法將這件事情講的更清楚。我希望你能繼續抱持著對這件事情的興趣,去看看為什麼有人會不惜用違法的方法,甚至用暴力,也要堅持他的理想讓所有人知道。

我認為你應該忽略媒體所給的答案,回歸初衷,先好好的看過相關的法律,再多蒐集跟你立場相反的論點,吞下去了之後咀嚼、思考一番。即使你最後得到的答案,依然是不贊同暴力、不贊同遊行,但是只要有用過大腦努力思考過這個問題的話,那就是屬於你的答案。

 

2008/11/10 00:32,追加。

這個年輕人回我信了,所以我又回了他一次信

有關社會成本(續)

我知道交通管制、噪音等等的,這件事情對周遭的人絕對不公平。我家就在仁愛路旁邊,每次遊行我家絕對免不了吵。但是我知道如果沒有遊行來讓這些人宣洩情緒的話,我們最終要付出的社會成本,一定遠遠超過每次遊行的總和。

事實上不管是小規模還是大規模的抗議,抗議者要付出的成本,絕對比其他人要陪著付的成本高。如果這件事情還有其他管道可以解決的話,走上街頭絕對是最後的選擇。

二十幾年前,台灣還在戒嚴的時代,要走上街頭抗議的人,都是抱持著小則被打被抓、大則莫名其妙失蹤的覺悟上街的。這樣的環境下,明知上街抗議會危害自身安危,為什麼還會有人敢上街抗議呢?

回到這次圓山附近的事件,其實警方的維安做的相當的誇張,即使民進黨沒有號召民眾出來抗議,那邊的交通還是會癱瘓掉。

有關民進黨的這次遊行

我也覺得這次民進黨處理的很差,尤其是禮拜五晚上,他們帶了民眾上街卻沒有照顧到最後。而面對國民黨的指控,民進黨拼命裝悲情,卻不譴責暴力行為,導致這次學運的正當性被他們玩掉了。

但是如果因為一件事情可能會發生危險,而就完全否定這件事情,這不就是因噎廢食嗎?

這次的事件,有錯的是暴力行為,不是集會遊行。

希望你能夠將這兩件可能有關,但是不必然有關的事情試著釐清一下。這類同時發生的事情,因為一般人很容易混為一談,所以是媒體最容易惡意扭曲來誤導觀眾的地方。要認真的討論、看待一件事情的話,我認為將事件的不同層次分開來,是很重要的思考過程。

馬總統的就職演說

中時電子報||馬英九總統就職演說全文

很長,很工整,是篇優秀的好文章。沒關係,我知道沒有人會真的去看完,所以我用三句話濃縮了重點:
1. 二次政黨輪替的歷史意義:千錯萬錯都是阿扁的錯
2. 新時代的任務:緊抓憲法、抱美國大腿、跟中國做好朋友
3. 台灣的傳承與願景:「我最快樂的一件事」(參見這一夜誰來說相聲

我一向以為這種詞藻漂亮、內容空洞的廢話,在科舉沒了之後,應該只有講相聲的時候才會拿來用。我萬萬沒有想到馬總統也是箇中高手,可以講出這麼一大串優秀的廢話。在此,我又要再一次的感謝賴聲川導演,是他們啟發了我講廢話的功力。

嚴歸 所謂廢話,就是一種聽起來似乎是很具體,事實上是很空洞的一種話。
白壇 嗯。
嚴歸 看起來似乎是要講到問題的癥結了,事實上是迴避所有的答案。
白壇 哦?
嚴歸 所以這種話雖然很流暢,但是注定要作廢!

法律教室 背信罪

Q:馬英九先生在競選期間,言必稱「台灣」。當選之後,開口閉口都是「中華民國」如何如何。如果真的照著他目前曖昧不明的態度跟中國談判,而導致台灣賠了夫人又折兵的話,不知道可不可以告馬總統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全文摘錄如下: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不行。

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明文寫著: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所以如果真的發生了上述情況的話,只能夠以內亂外患辦他!

刑法第104條 通謀喪失領域罪: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