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超越限制級…

鎖碼台「不能太A」 網友罵翻NCC | 綜合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據了解,有律師寫信投書NCC,指中華電信MOD裡有很多成人片的尺度,早就超越限制級,NCC上周三突然召集十家成人頻道業者開會,下令業者三天內要「修改」完畢。

你們這些衛道人士先去把「猥褻」的定義明文規定好可以嗎?沒事就要來這麼一下思想檢查,是要來比誰的後台硬就是了?

相較之下拿兒少法當擋箭牌的,我們還有個可以批評、可以抗議的依據,說得出他們是拿雞毛當令箭。但是刑法235條這麼曖昧的字,到了21世紀的現在都沒有要修的意思,你們打算愚民多久?

【政治魔人的暑假作業】你要的幸福條件

前言

請見獵心喜的各位別著急,在下還沒有急著要嫁掉,謝謝。

部落客的暑假作業

你要的幸福條件

我要求的不多,只要能達到羅斯福總統所提過的,人民應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樣就夠了。

但是要如何達到讓人民免於恐懼,這個問題就是大哉問了。把這個問題拿去問一百個學者,可能會得到一百種答案,其中可能包含好幾個「42」。但是就我個人而言,我要的真的不多,只求憲法中所保障的自由,不要輕易的被剝奪就好了。

(以下內容牽涉到中華民國憲法,請小心閱讀)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我把你當人看!」,我好害怕我哪一天被當成不是人看…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下略)


「干擾審判」這種理由都說得出來,下次換我被抓走的罪名就是莫須有…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要不要回頭複習一下刑法第160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財產權:有沒有人要試試看台北市的腳踏車可以停多久不被偷?


「優質人力」是吧?22k在台北國是要怎麼活?又哪來的閒情雅致想結婚、想生子?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我們偶爾有機會行使選舉權,但是只能從兩簍爛橘子裡面挑一簍比較不爛的,死老百姓沒有投票給芭樂的權力。
理論上我們有罷免權,但是罷免總統要由立法院才能發起,死老百姓沒有這個權力。
創制複決權根據公投法,不去投票的通通算反對,所以死老百姓也無權享用這個權力。

 

今天暫時就到此為止吧,一口氣講完的話以後就沒辦法繼續講憲法了XD

法律教室 背信罪

Q:馬英九先生在競選期間,言必稱「台灣」。當選之後,開口閉口都是「中華民國」如何如何。如果真的照著他目前曖昧不明的態度跟中國談判,而導致台灣賠了夫人又折兵的話,不知道可不可以告馬總統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全文摘錄如下: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不行。

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明文寫著: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所以如果真的發生了上述情況的話,只能夠以內亂外患辦他!

刑法第104條 通謀喪失領域罪: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