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室 背信罪

Q:馬英九先生在競選期間,言必稱「台灣」。當選之後,開口閉口都是「中華民國」如何如何。如果真的照著他目前曖昧不明的態度跟中國談判,而導致台灣賠了夫人又折兵的話,不知道可不可以告馬總統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 背信罪,全文摘錄如下: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不行。

中華民國憲法第52條明文寫著: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所以如果真的發生了上述情況的話,只能夠以內亂外患辦他!

刑法第104條 通謀喪失領域罪: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