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這是一個非常悲慘的故事,沒有心理準備的不要看…
送給前任情人的一首歌
我和她的相遇,是我還非常小的時候。有一天我回到家時,發現她跟著我爺爺到了我家。我一看到她的時候,就驚為天人,覺得天底下怎麼會這麼吸引人的女孩子存在。她長得相當端正,有著白裡透紅的皮膚,而且還是個大家閨秀。我簡直就是一眼看到就迷上了她,之後每次有機會,都會抓著她玩好幾個小時,直到被爸爸媽媽叫回去吃飯為止。
隨著對她的瞭解越來越多,我被她多變的面貌吸引住,深深的難以自拔。有時候,她機靈的像是想要抓貓的小老鼠;有時候,她又狂野的像是打棒球的孩子。有時候,她帶著我在地上挖洞找寶物;有時候,她又異想天開的說想要飛到雲端去尋找金幣。一次又一次的,我被她種種異想天開的行徑嚇了一次又一次,我們十分珍惜每一次可以一起玩的時光。
然而,最後我跟她還是因為家庭因素而分開了。我爸媽都不贊成我繼續跟她這麼要好,認為會影響我的學業。她的父母親則是認為她已經過了成長的黃金期,拒絕繼續提供她發展其他的可能性。
最後,僅以這首歌,獻給我深愛的她,希望她還記得那一段美好的時光。
時至今日,還是有許多人在拆散故事裡的他跟她。或許男主角、女主角跟上面的故事不同了,但是情形是大同小異的。爸媽永遠都是「打什麼電動,有空快點去唸書啦!」這件事情可能即使到了我們這一代當了爸媽,也未必會有改觀…
前朝有一個陳市長水扁,靠著嚴正執法打壓大台電動,討好當時的家長,傷害了我們的感情。
現在有一個除三害的縣長,靠著創造新的「自治條例」,試著討好現在的家長,傷害下一代的感情。
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條文內容(摘錄)
第 4 條 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距離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四百公尺以上,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
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
第 5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滿十八歲之人禁止進入。
如果覺得上面的條文讀起來有點艱澀的話,我可以直接用白話文翻譯給各位聽:
第 4 條 一、要開網咖給我開到沒有客人的地方
第 5 條 一、要開網咖也不准客人進來
你們要不要乾脆順便宵禁跟戒嚴一起來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