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請見獵心喜的各位別著急,在下還沒有急著要嫁掉,謝謝。
你要的幸福條件
我要求的不多,只要能達到羅斯福總統所提過的,人民應有「免於恐懼的自由」,這樣就夠了。
但是要如何達到讓人民免於恐懼,這個問題就是大哉問了。把這個問題拿去問一百個學者,可能會得到一百種答案,其中可能包含好幾個「42」。但是就我個人而言,我要的真的不多,只求憲法中所保障的自由,不要輕易的被剝奪就好了。
(以下內容牽涉到中華民國憲法,請小心閱讀)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我把你當人看!」,我好害怕我哪一天被當成不是人看…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下略)
「干擾審判」這種理由都說得出來,下次換我被抓走的罪名就是莫須有…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要不要回頭複習一下刑法第160條「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財產權:有沒有人要試試看台北市的腳踏車可以停多久不被偷?
「優質人力」是吧?22k在台北國是要怎麼活?又哪來的閒情雅致想結婚、想生子?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我們偶爾有機會行使選舉權,但是只能從兩簍爛橘子裡面挑一簍比較不爛的,死老百姓沒有投票給芭樂的權力。
理論上我們有罷免權,但是罷免總統要由立法院才能發起,死老百姓沒有這個權力。
創制複決權根據公投法,不去投票的通通算反對,所以死老百姓也無權享用這個權力。
今天暫時就到此為止吧,一口氣講完的話以後就沒辦法繼續講憲法了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