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每一篇都要扯上政治本來就是多餘的限制了,我本來想說這一篇可以扯衛生署的法令限制太過嚴格之類的,沒想到有人叫我說不可以寫那麼簡單的題目…
小姨媽的大冒險
雖然我原本真的有想要罵衛生署對於把棉條當成醫療器材、藥品來管制的行徑啦,但是在凡妮莎面前,小的我要罵這件事的力道真的太薄弱了:
讓我比較好奇的是:衛生局&記者形容「部落客購買衛生棉條」這種行為~ 用的是「破獲」這種字眼???
ㄚ.. 超妙的,我有一種自己是軍火販子的感覺…。詳見當年的衛生局$30,000罰單,他們罰的理由是「我管理不當,讓賣家資料在小棉條兒部落格流竄,提供了民眾在國內購買的管道」。
拜託… 老娘一毛錢都沒有分到耶,衛生局還鼓勵我供出20位賣家的名單及聯絡資料,這樣可以免我一死,我想一想…再怎麼說,付三萬都比付六十萬好 (20個賣家X $30,000罰金 = $600,000 ) 所以脖子一伸,就讓衛生局砍頭了。想賺到六十萬你門兒都沒有!!!
看來批評衛生署這種事情,還是留給有切身之痛的人來好了!
所以我要批評的主題是「生理假」。首先,我們先來看看沒誠意的性別平等法的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簡單的說,會因為生理痛而無法上班的人,在沒有性別平等法之前,就是得要請病假。而對於本來就不樂見員工請假的中階主管而言,請病假的理由不管是感冒、手術,甚至救護車送去急診室,中階主管會有的嘮叨、抱怨甚至動怒,絕對都不會少。難道會因為性別平等法有這樣的規定,這些中階主管就會對請生理假的同事變得和顏悅色,甚至還會主動買巧克力來嗎?
不可能嘛~
所以這樣的性別平等法真的是「最低限度」的規定,離尊重兩性的生理差距還離著很遠咧。之前看到生理假的論戰的時候,看到有一些女生擺著一副「你們這些臭男人不懂啦」的嘴臉,很少看到她們願意理性討論「就算法律規定了,請不了假的人,現狀會因此改變嗎?」。這些人似乎把女權運動在法律上的這一點點進步,視為是理所當然的補償(不管是社會對女性的,還是男性對女性的),不太願意追蹤其成效。
不過,誰說男人就不懂生理痛?沒看過痔瘡爆掉的嗎?!(以下自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