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修正草案也作出附帶決議,依照《無線電視事業公股處理條例》第十四條,九十八年度起交由公視、原民、客家、宏觀等電視台辦理的頻道製播業務經費,「必須附具事業計畫和收支預算,包括新聞節目製作購買、一般節目製作購買、節目企劃購買、節目製作播映作業等費用細目,報請核可同意始能動支。」
之前選完立委的時候,我在「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民進黨慘敗? 」裡提到了台灣可能既非總統制也非內閣制,而是獨步全球的「立法院制」。但是沒想到立法院現在還打算插手經營公司,要成立比董事會還大的太上董事會,這真是多角化經營的高手。
雖然這並不是今天的新聞,但是我今天才看到爆點…
國民黨立委林益世等人昨天提案,現行《公視法》規定,董事由十一到十五人組成,「無法完全反映社會多元的聲音,因此修正改為「由董事十七人至廿一人組成。」
我贊同林委員的說法,只是作法上我覺得應該可以更細膩一點。為了要完全反映社會多元的聲音,我主張董事會委員人數應該要擴編到兩千三百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