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自自行車法規
自行車法規
騎乘自行車交通規則
一、設備(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9條)
1.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二、裝載(道安規則122條)
1. 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岔,並不得伸出車後1公尺,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
三、行駛(道安規則124條)
1. 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
2. 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
3. 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再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馬路
四、交岔路口行進或轉彎(道安規則125條)
1.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右側慢車道行進
2.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者,不得左轉
五、停車(道安規則131條)
1.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放
下面幾條為了安全起見的我覺得就算了,前面的「不得擅自變更裝置」跟「長度不得伸出前岔」我還真的不曉得該怎麼辦是好…我印象中腳踏車沒有什麼車檢還是血統證明之類的,而且好像有置物架是放龍頭前面的說…
鈴號跟燈光…我的腳踏車出廠的時候都沒有…怎麼辦….
可是為了不更改設備…又不能跑去裝…
這一條條文是不是註定會自相牴觸阿….
這是變相鼓勵組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