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新聞。我是用Google搜尋「意圖使人不當選」的新聞條目,隨手抓兩個出來而已,並沒有刻意篩選過。
ETtoday.com 拚立委/北市四/莊婉均分票?蔡正元擔心徐國勇得利?
對於蔡正元的質疑,徐國勇則表示,「沒有這回事,他如果這樣講我會告他『意圖使人不當選』、『毀謗』」。徐國勇並要求蔡正元將相關證據拿出來。
ETtoday.com 拚立委/控散發黑函 陳朝龍率眾赴李慶華總部
陳朝龍:本人在這裡宣布將到地檢署控告,檢察官瀆職,李慶華意圖使人不當選。
正式開講之前,我要先問各位一個很簡單的問題:「會有人刻意替競選對手拉票嗎?」
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採用的是單一選區兩票制,每一個選區只選出一名立法委員。如果一號候選人當選了,則其他二三四號就都落選。換句話說,當一名候選人替自己拉票的時候,他做的事情絕對是「意圖使人不當選」。
回頭看一下上面的這兩篇新聞,他們到底是要告什麼「意圖使人不當選」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4 條的全文長這樣: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句話裡面,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只是前提,本身並不是一個「行為」。實務上要成罪,最重要的還是「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簡單的,上面那兩條新聞的當事人,都是沒讀過法律就亂告,純粹為了炒新聞而浪費司法資源。
看懂法律條文很難嗎?我相信,大部分時候是很困難的。
但是這條法律,我個人認為重點很明確,應該是有讀過書的人都可以找得出重點所在。要選立法委員的人,就算不是學法律的專業出身,至少也要跟一般知識份子的法學素養相當吧?我寧願相信他們是為了炒新聞所以刻意不管法條全文,不然連立委都不懂法律就真的太悲哀了…
題外話,選罷法第109條長這樣:
意圖妨害或擾亂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選舉票、罷免票、選舉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知道郝市長主張的兩階段投票算不算「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
所有不在已方陣營的, 全部都是想使你不當選.
想你當選的, 叫”助選團”.
>想你當選的, 叫”助選團”.
照他們的邏輯,我也可以告他「意圖使人當選」
會有人刻意替競選對手拉票嗎?有,派敢死隊直接拿錢幫對手(尤其是大樁腳)買票,再檢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