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法之後…

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草案

由於本網站的網域是.tw的,所以會受到這個法律管制的樣子。為了避免有無知的未成年人士在這邊吸取到了有害的毒素導致變成壞小孩,然後害我被上面偉大的人指著鼻子罵說「我家小孩都是因為看了你的網站」云云,所以我決定率先撇清責任,直接將這個網站分為「逾越限制級」等級,反正咱們偉大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唯一可以依循的法源就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所以只要我主動把這邊分級為逾越限制級的網站的話就不可以說我未盡告知之責任(略)


消滅大台電動…愛台灣…出版法…
下一個就是刑法一百條了嗎?